值得关注的是,这是今年继《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之后第二部即将生效的自动驾驶法规,此外,北京、武汉两地自动驾驶法规也将在接下来两个月陆续生效。相比以往的地方性立法节奏,近一年时间里,国内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地方立法进程明显提速。
自2022年,我国首部自动驾驶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出台后,上海、无锡、苏州、江苏、阳泉、杭州、合肥、广州、武汉、北京等在内的多个省市陆续通过地方立法先试,为自动驾驶产业构建起了多元且富有地域特色的发展框架。

这些地方立法不仅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化落地提供了法律保障,还推动了区域间的良性竞争,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从以上这些省市自动驾驶领域地方性法规标题来看,“发展”“促进”“创新”“应用”等依旧是近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关键词,表明当前地方性立法的主要导向仍聚焦于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其中,各地政策因为出台时间和城市发展不同,呈现出不同侧重点和特色。
深圳市
深圳出台了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明确了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概念,确立了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分级规制的基本模式,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上路通行、事故责任等方面提供了全面规范。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聚焦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在特定区域为相关车辆的测试、运营等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推动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在物流配送、园区通勤等场景的应用,探索创新监管模式。
《浦东新区促进无人驾驶装备创新应用若干规定》于2023年6月29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共二十条,适用于特定道路和区域内无人驾驶装备测试、运营等创新应用及监管工作,明确企业需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对行驶速度、搭载情况、人员配备、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等作出规定,旨在规范和促进创新应用,推动智能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解决行业 “上路难” 痛点,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
无锡市
《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为全国首部车联网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题设置 “基础设施建设” 一章,将车联网道路基础设施纳入随路建设范畴,明确具体操作要求。还突出车联网在城市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引导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率先应用于智慧交通、公交出行、城市治理等领域。
苏州市
《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从产业发展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等多个维度进行规范。在产业发展方面,支持智能车联网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前沿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技术攻关;在推广应用方面,重点支持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

该条例明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颁发低速无人车车辆编码等形式赋予其相应路权,推动无人车在末端配送、环卫作业等城市管理领域的率先应用。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作为全国首部省级相关法规,明确 “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应用牵引、安全有序” 原则和协同推进机制,完善产业生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示范应用、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并提供政策与资金支持以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该法规中鼓励先行先试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在道路运输经营、环卫作业、道路养护、短途接驳、智能泊车等领域探索商业化应用,在推动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阳泉市
《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遵循依法有序、审慎监管、安全可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明确各部门职责,探索开展完全自动驾驶测试活动。

同时,该法规作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明确提出鼓励低速无人车在封闭、半封闭区域内开展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专用场景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在特定区域特定路线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并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杭州市
《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是全国首个为智能网联车辆上路立法的省会城市,也是全国首个为低速无人车立法的城市。聚焦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领域具体问题,对相关监督管理体制、测试和应用区域划定等重要事项作了规定,还参照智能网联汽车对功能型无人车作了创制性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功能型无人车的定义,强调其需具备最小风险运行模式、满足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并配备远程监控系统和紧急接管能力。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功能型无人车在测试和创新应用期间应参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则,并需在指定区域、路段和时间内进行活动。
合肥市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立足本地科研优势,为智能网联汽车在特殊场景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与当地产业的深度融合,推动相关技术在物流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的应用。
该《条例》明确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及功能型无人车在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治安巡逻、出租汽车、物流配送、环卫作业、智慧停车等领域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无人车上道路行驶,参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报管理制度,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
广州市
同样是在2024年被工信部等五部门确定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20个应用试点城市之一。广州此次也在《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专章中对“强化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作了规定。

截至目前,广州市已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约2500公里,覆盖天河、海珠、荔湾、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等8个区,开放示范运营区域达3240平方公里,全国排名第一。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广州市已探索出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智能网联汽车运营要具备什么条件、安全如何保障、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怎样赔偿等,故而通过此次立法给与明确。
武汉市
《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明确支持 “车路云一体化” 建设,构建了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协同发展,在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运营等方面加强规范和引导。
该《条例》明确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智慧公交、智慧停车场、智慧城市物流等多领域开展示范应用,并鼓励在应用场景相对简单固定的区域应用智能配送、智能清扫、智能消杀、智能巡检、智能售卖等自动驾驶装备。
北京市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宣示性、促进性和规范性并重的多功能定位和有限立法的工作思路。重点规范了自动驾驶工作总体要求、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基础设施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安全保障等内容,强调发展与安全并重。
该《条例》条例明确了无人车可用于城市运行保障、物流配送、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应用场景,并要求无人车具备人工近场操控、自动驾驶和人工远程协作三种模式,能够实现模式转换并具备最小风险状态的能力。
写在最后
据新战略低速无人驾驶产业研究所了解,除了以上12部已正式发布并实施生效或待生效的地方性立法,另有还有长沙、常熟、南京等多地亦在推进自动驾驶立法,填补行业空白。
2024年以来,除了中国在加速自动驾驶立法,海外国家也在加速相关律法推动,其中,瑞士联邦政府在2024年12月批准该国自动驾驶法规,将于2025年3月1日生效。明确将允许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和停车时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同时明确了将试点L4 级自动驾驶路线。
此外,还有英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都在国家层面完成了自动驾驶律法的制修订。各国竞速抢占汽车智能化先机的同时,也在通过立法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相信随着我国各地方性立法脚步的逐渐加快,也能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经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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