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有委员建议,增加对无人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审稿提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现在机动车上路的情况已经比原来复杂多了,各种各样的网约车等,当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预估不到这些情况,未来的修改也是可能的,但是现在的立法和未来的修改怎么衔接,需要仔细研究一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建议。
他提到,未来是不是还有一些情况按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照顾不到的,或者是本法不能规定的?比如说无人驾驶,西方研究得很多,我们现在讲人工智能要大量发展,但是自动驾驶汽车不在法中体现,这部法就和智慧社会,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太符合。
他建议,在这个地方留有余地。
王砚蒙委员的建议是,增加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规定,“我们应该对网约车的风险控制体系作研究,应该有比较严格的违法责任的追究,如果违法成本不高,就可能导致网约车平台重视程度不够。”
他解释说,如果网约车平台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保有人,网约车平台属于责任主体。如果不是机动车保有人,而只是提供媒介服务,应该对网约车保有人承担监督职责,如果有过错应当与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王砚蒙认为,应增加对无人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认定。
“虽然现在智能驾驶、无人驾驶还没完全普及,但在生活中确实发生过无人驾驶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王砚蒙说,就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并且带动行业变革的速度来看,应该很快就可以实现汽车的智能驾驶取代传统的人工驾驶。
他认为,侵权责任编可以考虑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做出一些未雨绸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