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2日,在灵川县某住宿小区主干道上,范某驾驶小车停车后下车办事,没有拉手刹。期间该车往前溜车继而碰撞同方向正前方步行的王某并碾轧,造成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范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范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60余万元。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范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范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肇事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某驾驶小车停放时不拉手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刑事责任,并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