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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运动控制产业联盟; 

英文名称:China Motion Control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CMCIA;

运动控制产业联盟是一个由积极投身于运动控制事业,从事运动控制产业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用户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联盟坚持创新、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联盟宗旨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搭建产、学、研、资、用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集成应用和维修服务水平,提升运动控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水平,完善我国运动控制产业链,促进我国运动控制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中国运动控制产业的竞争力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二)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供行业资讯服务; 

(三)收集、统计行业信息,研究行业运行态势,发布行业运行报告;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行业制定行业行规,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 

(五)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共享,资金、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关系,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六)大力推动运动控制行业上下游的深入合作、产需对接和区域合作,加速运动控制技术与产品的普及应用; 

(七)协助联盟成员单位产品认证、质量检测、品牌建设等行业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八)总结经验,加强推广,搭建我国运动控制产业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平台,推动国内外产、学、研、资、用合作,增强联盟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 

(九)加强与国(境)外运动控制组织联系和沟通,促进国际、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提升中国运动控制的影响力; 

(十)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成员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六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运动控制行业相关的研究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和企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职责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九)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负责各专项工作。秘书处设立在中国传动网。秘书处所在地即为联盟所在地。 

联盟秘书处职责是 :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二)负责筹备联盟代表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五)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受理、审核并批准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

(七)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八)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九)负责联盟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为提高联盟的整体效率,对于联盟的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

(一)专项工作组由联盟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构成,针对运动控制行业推进、统计、展览、科技、标准、质量、国际合作等领域开展职能性工作; 

(二)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由秘书长任命,组长、副组长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三)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项工作组或解散现有的工作组。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

(一)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三)从事或准备从事运动控制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个人和组织机构; 

(四)运动控制的相关用户企业; 

(五) 联盟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

(六)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为联盟成员; 

(二)对运动控制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三)全体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后,由理事会向联盟代表大会提名,联盟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四)联盟主要发起单位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等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联盟普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联盟决议;

(二)宣传联盟宗旨,维护联盟形象; 

(三)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联盟反映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合作应用及产业化;

(六)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普通联盟成员的义务;

(二)关心支持联盟工作,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积极完成理事会分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加入 

成员单位申请加入流程:

(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填写《中国运动控制产业联盟成员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按照《中国运动控制产业联盟章程》进行资格审核;

(三)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中国运动控制产业联盟成员证书。

理事单位或个人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须为联盟成员; 

(二)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国运动控制产业联盟理事申请表》; 

(三)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运动控制领域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四)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五)审议通过即成为中国运动控制产业联盟理事,享受理事权利和义务,联盟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中国运动控制产业联盟理事证书。

副理事长申请流程:

(一)申请须为联盟理事; 

(二)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国运动控制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申请表》; 

(三)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运动控制领域的行业地位、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四)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五)理事会讨论并决议。理事会通过后,即成为中国运动控制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中国运动控制产业联盟副理事长证书。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退出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及用途 

联盟的经费来源 :

联盟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资助的专项经费或社会捐赠,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经费用途 :

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开展各类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其用途必须为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接受中机联资产财务部按照国家相关资产财务规定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联盟代表大会的监督,联盟理事会每年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运动控制产业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16年1月15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